侵犯受教育权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我孩子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当地的法院,还是有特定的管辖法院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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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侵犯受教育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得明白不同类型的诉讼对应的管辖规则。在我国,这类纠纷可能涉及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二者适用的管辖规定不同。 在民事诉讼里,侵犯受教育权纠纷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若个人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权,原告就要到这个侵权人居住的地方对应的法院起诉;要是侵权的是某个学校等法人组织,那就到该法人组织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而在行政诉讼中,当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受教育权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就会复杂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行政机关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学生对当地教育局作出的影响其受教育权的行政决定不服,通常可以向该教育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也能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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