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询问对方有没有事,对方说没事让我离开,这种情况属于肇事逃逸吗?


发生事故询问对方有没有事,对方说没事让当事人离开,这种情况不一定属于肇事逃逸,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从法律概念来讲,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留下了事故现场的相关记录,比如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等,并且询问过对方身体状况,对方明确确认没事且没有异常表现,那么当事人离开现场通常不算逃逸。例如,两车轻微剐蹭,当事人拍照留存,询问对方有无受伤,对方表示无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离开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不主动救人、报案,也不在现场等待处理,那通常就算是逃逸。比如,发生碰撞后对方虽口头说没事,但明显受伤流血,当事人却不报警、不救助就直接离开,这就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