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外出打工离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我和老公结婚后,他去外地打工了,现在我们感情不和想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是他打工地的法院,还是我们老家登记结婚地的法院,或者是我现在居住地的法院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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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而涉及离婚诉讼的情况下,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外出打工一方有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在打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可以向被告打工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丈夫去外地打工,在当地已经连续居住了两年,妻子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丈夫打工地的法院起诉。 若外出打工一方没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丈夫外出打工不满一年,妻子要离婚,妻子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要是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并且都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此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二人都去外地打工,在不同城市,且都超过一年,若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妻子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妻子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丈夫起诉时妻子当时居住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总之,在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时,要准确判断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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