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我在烟台,现在打算和另一半起诉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办理。我和对方的户 口、居住情况比较复杂,想了解一下具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按照户口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在烟台起诉离婚,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他实际居住的地方不一样,而且他在实际居住地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那就应该去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比如,被告的户口在烟台A区,但他已经在烟台B区连续居住了两年,此时就应向烟台B区的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在监狱服刑,那么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例如,被告因犯罪被关押在烟台某监狱,而原告住在烟台C区,此时原告就可以在烟 台C区的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