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的案件应由哪些法院管辖?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不太满意。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我就想了解下,不服劳动仲裁的案件到底是由哪些法院来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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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确定具体由哪些法院来管辖此类案件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家公司的总部在上海,主要办事机构也在上海,那么上海当地的基层法院就对涉及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有管辖权。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比如,劳动者被公司派到外地项目工作,工作地点在外地,那么外地这个实际工作地点就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当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进行选择。从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生活,那么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会更加便利,减少来回奔波的成本。 此外,如果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避免了当事人随意选择法院导致的管辖冲突问题。 总之,在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要准确判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基层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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