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找什么部门?


当对工伤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具体涉及的部门和相关程序如下: 行政复议: - 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 - 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 复议机关: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由社保局出具,申请复议的机构包括该社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若是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包括劳动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 申请复议期限: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逾期不作工伤认定的,期满后60日内申请。 - 提交材料:需准备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 受理与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 受理情况: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行政复议不服、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这三种情况可提起行政诉讼。 -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等情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