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由哪些部门决定?
我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但我不太清楚假释的批准机关是由哪些部门来决定的。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看看申请假释具体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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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同理,假释也需遵循类似的法定程序。 具体来说,假释的批准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如监狱等,在认为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时,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就会裁定予以假释。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假释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同时也是为了确保那些真正符合假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应有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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