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都是有效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哪些离婚协议无效。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这就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如骗取国家的福利政策、损害集体的财产权益或者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等,而故意签订离婚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故意将所有财产分给一方,使另一方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这种行为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离婚协议无效。有些夫妻可能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来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获取购房资格、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虽然协议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实质目的是非法的,这种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外,限制他人人身权利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限制一方或子女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权利。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这种约定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是无效的。 最后,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可能被撤销。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如一方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债务,而另一方几乎获得了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