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涉毒人员可以不受处罚呢?
我有个情况,身边好像有人涉及一些轻微涉毒行为,但不太清楚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对哪些涉毒人员是可以不受处罚的,我很想弄明白这个界限,免得自己稀里糊涂触碰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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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涉毒人员通常是要给予处罚的,但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涉毒人员可以不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涉毒违法行为及处罚,例如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也就是说,如果涉毒人员的涉毒情节特别轻微,比如只是极少量持有毒品用于自己偶尔吸食且未造成其他危害;或者涉毒人员主动消除或减轻了违法后果,像主动上交毒品、阻止毒品进一步扩散等,并取得相关谅解;又或者是在他人胁迫或诱骗下涉毒;亦或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涉毒行为;还有就是有立功表现,比如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毒品案件等,在这些情况下,该涉毒人员有可能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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