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委托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

我最近遇到一个事儿,有个行政机关委托了其他组织去做一些行政相关的事,结果这个组织在执行过程中给我造成了损害。我想知道在这种行政委托的情况下,到底哪个才是赔偿义务机关,我该向谁去要求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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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委托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行政委托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委托的概念。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行政委托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需要确定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在行政委托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具体的侵权行为是由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但赔偿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它有义务确保受委托方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合法、合理,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如果受委托方出现侵权行为,说明委托机关在委托和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让委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时更加谨慎,加强对受委托方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某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乡镇的市场管理所对集市上的食品经营摊点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市场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因执法不当,给某食品摊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检查行为是由市场管理所实施的,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摊主应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委托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受害者可以依法向该委托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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