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明星签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我是个追星族,最近很好奇明星签的合同类型。他们会和经纪公司、品牌方等签各种合同,不知道这些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什么类型,是劳务合同、委托合同,还是其他类型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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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明星签订的合同类型多样,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其所属类型。以下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明星合同类型。 首先是演艺经纪合同。这类合同是明星与经纪公司常签的合同,其性质较为复杂,兼具委托、行纪、居间等多种合同的特征。从委托角度看,经纪公司受明星委托,为明星处理演艺事务,比如安排演出、洽谈合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可部分适用于此,经纪公司应按照明星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方面,经纪公司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明星进行商业活动。而居间则是指经纪公司为明星提供商业机会等媒介服务。 其次是演出合同。这是明星与演出主办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明星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演出,主办方则支付相应报酬。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明星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演出服务,主办方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如果明星未能按约定演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若主办方未支付报酬,明星也有权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再者是广告代言合同。这是明星与广告主或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明星通过自己的形象和影响力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它类似一种承揽合同,明星需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完成代言工作,广告主支付代言费用。根据《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规定,明星要按照广告主的指示完成宣传任务,广告主需验收并支付报酬。若明星的代言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规定使用产品、发布虚假宣传等,广告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最后是肖像权使用合同。当他人需要使用明星的肖像时,会签订此类合同。这是一种关于肖像权许可使用的合同,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中肖像权的规定,明星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使用者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明星肖像,否则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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