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不属于行政赔偿的机关?


在了解哪些机关不属于行政赔偿的机关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 一般来说,不属于行政赔偿机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虽然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侵权行为,但它们引发的赔偿属于司法赔偿范畴,而非行政赔偿。例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属于司法赔偿。 第二类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立法机关的活动主要是立法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具体的损害。即使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这并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为行政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类是军事机关。军事机关主要负责国防事务和军事行动。军事机关的活动具有特殊性,其职责和权限与行政机关有明显区别。军事机关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特定区域或人员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通常按照军事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此外,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它们本身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行为也不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赔偿的问题。但如果这些组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在委托范围内出现违法侵权行为,那么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判断一个机关是否属于行政赔偿机关,关键要看其是否为行政机关以及是否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造成了侵权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