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应由哪一方申请?
我参与了一个工程项目,现在和合作方在工程质量上有争议,考虑申请司法鉴定,但不清楚该由哪方来申请。是提出质量问题的一方,还是双方都有申请的权利?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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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司法鉴定工程质量由哪一方申请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司法鉴定,就是对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等问题给出专业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一般来说,在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以此为由提出相关诉求,比如要求对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损失等,那么提出该主张的一方通常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因为他需要用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对方申请鉴定。例如,当提出质量问题的一方已经初步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对方否认该问题,此时对方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可以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另外,如果双方都没有主动申请鉴定,但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来查明,那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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