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志牌检查表未更新违反哪条规定?


在消防管理方面,消防标志牌检查表未更新这类情况,通常会涉及到消防安全相关的规定。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其中包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标志牌检查表未更新,可能会导致无法准确掌握消防标志的状态,不符合“确保完好有效”以及“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的要求。 另外,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标志牌检查表属于消防检查记录的一部分,未更新可能违反该规定中对于检查记录的要求。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以,消防标志牌检查表未更新这种行为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和相应的罚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