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内容?
我不太清楚在社会交往中,到底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内容。比如日常生活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关系,想知道具体民法对这些人格关系的界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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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调整的人格关系,指的是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与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各种人格特征相关的利益。
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内容广泛,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关系。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身体权则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保障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法所调整的人格关系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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