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地任职受雇单位应选单位还是税务局?
我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汇缴地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犯难了。不知道选自己任职的单位,还是选当地税务局,这两者有啥区别呢?选哪个对我更有利、更方便呢?实在拿不准,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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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汇缴地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选择的主体一般是任职受雇单位,而非税务局。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汇缴地的概念。汇缴地是指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地点。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要汇总自己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按照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这一年已经预缴的税款,得出应退或应补的税额,然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接下来分析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汇缴地的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汇缴地,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因为单位掌握着纳税人的收入、扣除等信息,能够更好地协助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比如,单位可以帮助纳税人梳理全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情况,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是否准确申报。而且纳税人在工作过程中与单位沟通比较方便,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向单位的财务人员咨询。 而税务局一般不会作为汇缴地任职受雇单位来选择。税务局是负责税收征管和汇算清缴受理、审核等工作的机关。纳税人在确定汇缴地后,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根据汇缴地来确定的,并非让纳税人选择税务局作为汇缴地任职受雇单位。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汇缴地。但如果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如果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汇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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