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全是依据哪个条约?
我在做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业务,最近遇到了关税保全的问题,不太清楚关税保全是依据哪个条约来实施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以便后续处理业务时能心中有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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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全并不是依据某一个特定的条约,而是依据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关税保全是海关为了保证国家应征税款能及时足额征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的限制其处理或者转移财产的措施。 在我国,关税保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收保全也有相关规定,因为关税本质上也属于税收的一种,所以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关税保全的情况。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这些法律规定为海关实施关税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了国家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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