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下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基本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如果父亲立下的两份遗嘱内容存在抵触,那么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第一份遗嘱中将房产留给大儿子,而第二份遗嘱中把该房产留给了小儿子,这种情况下,就要以第二份遗嘱为准,房产归小儿子所有。 不过,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两份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其中一份遗嘱不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那这份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除了形式要件,遗嘱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其中一份遗嘱存在这些导致无效的情形,那这份遗嘱就不能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而另一份符合条件的遗嘱则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要确定父亲立下的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审查两份遗嘱是否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然后在都有效的情况下,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相关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