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听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但也听说有特殊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这些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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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该法律中也明确了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首先是时效中断。当中断事由出现时,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零,重新开始计算。比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又或者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些情况都属于时效中断的情形。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从劳动者提出要求时重新计算。其次是时效中止。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劳动者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这就属于可以导致时效中止的正当理由。另外,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不同的劳动争议情形,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当及时了解并运用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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