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在哪一年被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罪是在哪一年正式被法律规定的。我在处理一些医疗相关的事务,涉及到责任认定,不清楚这个罪名的起始时间,所以想知道它是哪年开始在法律里明确的,以便判断一些情况的法律适用。
展开


医疗事故罪是在1997年被规定的。在1997年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设立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明确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该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这里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结果要件,只有达到这样的严重后果,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通过设立这个罪名,对于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依据该条文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