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千分之二是哪一年规定的?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听说以前税收滞纳金是按千分之二征收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千分之二的征收标准是哪一年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又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希望能弄清楚这个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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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对其加收的一种带有经济补偿和惩戒性质的款项。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按时交税,就要多交一部分钱作为惩罚。 在过去,我国确实有过税收滞纳金按千分之二征收的规定。根据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不过,后来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该标准进行了改变。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税收滞纳金千分之二的规定适用时间是从1993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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