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由谁批准?

我涉及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羁押状态。现在听说可能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我不太清楚这得由谁来批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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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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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主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需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权,不过要告知检察院,让检察院知晓情况并进行监督。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也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个决定是由检察院自己作出的。这是因为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独立的侦查权和决定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时,并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主体问题,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自动重新计算期限。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过这里主要是审理期限的延长,并非严格意义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如果因为审理期限延长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批准主体就是相应的上级法院。总之,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主体因案件性质和所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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