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谁?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诉讼案子,不太清楚在这个案子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分别是哪些人。我想知道他们具体指谁,他们在诉讼中起什么作用,和我有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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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诉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首先来说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因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自己没办法或者不方便亲自处理诉讼事务,而委托来帮忙处理相关事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然后是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简单理解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帮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合法权益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总之,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被害人、自诉人等服务,而辩护人则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他们在刑事诉讼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共同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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