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具体是干啥的。我想知道他们在这个案子里分别承担什么职责,权利和义务有啥不同,以及在法律程序中他们的作用有啥区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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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而辩护人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其次,二者的职责不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民事赔偿方面,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或者为被告进行合理的抗辩,减少赔偿责任。而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再者,权利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代理权限由委托合同确定。辩护人除了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后,在诉讼地位上也有所不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刑事诉讼法》也保障了辩护人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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