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和自诉有什么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我们来看看公诉和自诉的区别。 提起主体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当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个人的权益,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会依法提起公诉。例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而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比如一些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像侵占案、侮辱诽谤案等,被害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提起条件不同。公诉的提起需要满足严格的证据和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则要求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该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物质损失。如果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能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诉讼程序不同。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严格的程序环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而自诉案件相对程序较为简便,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法院受理后可以进行调解,在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举证责任不同。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自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