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利害关系人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哪些人。我想知道这对我的事务有什么影响,也想明确知道它的范围,好判断相关人员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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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关系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里,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和某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存在利益关联的人,他们的权益会因该法律事实或行为受到影响。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中,利害关系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像债权人、债务人等。 在监护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也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成年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些利害关系人或组织申请认定,是为了保障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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