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哪些?

我公司最近涉及代理进口货物的业务,不清楚在这种业务里,增值税纳税人到底是谁。是我们代理公司,还是委托我们进口的公司呢?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以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问题,影响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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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对货物或服务在各个流通环节中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代理进口业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委托进口方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委托方。因为此时代理方仅仅是起到了代理的作用,货物的实际购买和使用方是委托方,所以由委托方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进口一批货物,B公司不垫付资金,货物销售方将发票直接开给A公司,B公司把发票转交给A公司,并且B公司按照实际的货款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A公司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是增值税纳税人。 若代理进口业务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那么代理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代理方垫付了部分资金,或者没有将销售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等情况,就不符合代购货物的不征税条件,代理方需要就该代理进口业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判断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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