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由谁继受?

我有一家分公司转让出去了,但是现在有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我不知道转让之后这些债权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我很担心自己还会被牵扯进去,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的继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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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涉及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由谁继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分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它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归属于总公司。 在分公司转让的情况下,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转让的说法,但本质上并非是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转让,因为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是分公司相关业务、资产等的转让,一般是总公司在主导。对于债权债务的继受,通常是由总公司来承担。 然而,在实际的转让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转让协议来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如果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某些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协议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仍然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债务,总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依据转让协议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当分公司转让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债权债务责任。因为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来就是总公司债权债务的一部分。即使总公司与受让方有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也可以直接找总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分公司转让后,原则上债权债务由总公司继受。但通过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总公司和受让方可以对债权债务的承担进行内部约定,不过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处理分公司转让及债权债务问题时,各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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