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规定的强制清算费用由谁承担?
我公司面临强制清算,不知道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这期间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我很担心这会给公司或者股东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也不清楚具体的承担规则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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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费用承担的问题,是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较为关键的一个方面。首先来解释一下强制清算,它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时,法院会依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费用由公司财产优先清偿。这是因为清算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这些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包括清算组人员的报酬、为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清算费用的,此时应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将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来处理后续事宜。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清算程序顺利进行和维护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强制清算费用先由公司财产承担,若公司财产不足则按破产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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