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用由谁承担?
我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现在需要做专利评价报告,但不清楚这个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让别人承担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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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那么这个费用通常是由请求人自行承担。这就好比我们去办理一些业务,自己主动去申请相关的证明文件,自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且缴纳费用。 然而,在一些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中,费用承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当专利权人用专利评价报告来证明自己专利的稳定性,并且在侵权诉讼中胜诉时,部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专利评价报告费用。这是因为在侵权纠纷里,如果最终认定对方侵权,那么让侵权方承担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制裁和对权利人的保护。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专利评价报告费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费用。 此外,如果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用的承担也会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由受让方或者转让方来承担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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