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由谁承担?
我有个官司涉及到鉴定人员出庭,现在不清楚这笔出庭费用该谁出。是我出,还是对方出,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因为费用承担问题影响后续的诉讼流程,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鉴定人员出庭费用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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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的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鉴定人员出庭费用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指鉴定人员为了参加法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合理花费,像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还有因为出庭耽误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该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先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垫付。之后,根据法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来决定最终由谁承担。如果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那费用通常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要是鉴定意见未被采信,费用就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自行承担。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合理,避免当事人随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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