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是如何解释的?
我最近遇到个纠纷要做鉴定,可不确定鉴定费用该谁出。听人说最高院有相关解释,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就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最高院是怎么规定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能不能给我个明确说法,让我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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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申请鉴定,那么通常是由该申请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这体现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基本法律原则,目的是让提出鉴定申请以证明自身诉求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前期费用成本。 然而,最终的鉴定费用承担并非完全取决于谁先垫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申请鉴定的一方胜诉,那么鉴定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鉴定费用比例。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具体的案件情形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可能会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等特殊目的,对鉴定费用的承担作出特别规定。总之,鉴定费用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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