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门面拆迁临时安置费由谁承担责任?

我有个门面房要被拆迁了,现在面临临时安置的问题。我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临时安置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拆迁方,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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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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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面拆迁中,临时安置费的承担责任主体通常是明确的。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临时安置费这个概念。临时安置费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至新的居住或经营场所前,需要临时过渡居住或安置所产生的费用。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或经营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就明确了,在国有土地上的门面拆迁中,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承担着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偿的责任。也就是说,临时安置费一般是由负责拆迁的政府相关部门来承担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对于商业门面的承租人来说,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拆迁临时安置相关费用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若遇拆迁,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那么出租人就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责任。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通常情况下,拆迁人会与被拆迁人(即门面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临时安置费,而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从出租人获得的补偿款中争取合理的安置费用分配。这是因为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也会面临寻找新的经营场所、搬迁设备等费用支出。 在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拆迁,虽然没有专门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但各地一般也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原则制定地方政策。通常也是由拆迁实施主体(可能是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等)来承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责任。总之,在遇到门面拆迁时,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来维护自己获得临时安置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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