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赔偿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在医院看病,结果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清楚这笔赔偿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医生个人,还是医院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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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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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中,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而非直接的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在医疗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下进行医疗活动,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所以当出现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就没有任何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不同性质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是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此外,如果存在多个医疗机构参与治疗的情况,需要根据各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患者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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