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明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至关重要。这涉及到患者能否顺利获得赔偿以及药房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患者通常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己在该药房接受了处方用药服务;二是自己身体受到了损害;三是损害和药房开的处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患者要提供在药房拿药的凭证、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
然而,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举证责任就会发生变化。比如,药房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处方记录、药品进货渠道等与纠纷有关的资料,那么就会推定药房有过错,此时药房 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药房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专业的问题,如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处方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鉴定的责任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患者认为处方存在问题,可能需要患者先申请鉴定;如果药房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可以申请鉴定来证明。
总之,在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的纠纷中,通常患者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药房。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患者还是药房,都应该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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