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案件由谁举证?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种案件里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告负责拿出证据,还是被告也有举证的义务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在诉讼中因为举证问题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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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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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哪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常见情况。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某种事实或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法律也有专门的举证责任规定。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举证责任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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