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在司法程序中,当人们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权提出上诉,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上诉。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一方,自诉人则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在被告人或自诉人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时,可以为其提出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在民事诉讼里,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出上诉。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主体有所不同,但都受到相应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障。当事人在行使上诉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