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保证人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对其进行监督,保证其遵守相关规定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保证人需要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说,如果保证人自己也参与了犯罪活动,或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经济利益往来,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证义务。如果让这样的人担任保证人,他们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不利于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其次,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要求保证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监督能力。比如,保证人应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如果保证人自身都无法照顾好自己,或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踪和行为,那么就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再次,保证人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的重要权利,享有政治权利说明保证人是一个具有完全法律资格的公民。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则是保证人能够自由地履行保证职责的前提条件。如果保证人自己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保证人要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固定的住处可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联系到保证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而有固定的收入则可以保证保证人在经济上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罚款等责任,如果保证人没有固定收入,就可能无法承担这些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才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