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参与了一个工程项目,现在工程快要完工了,我想了解一下工程质量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期间有多长,在这个期间各方都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我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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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期,通俗来讲,就是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要负责维修等相关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是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单位要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质量负责。比如一栋大楼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那么在这50年内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对于屋面防水等工程,在5年内出现渗漏等问题,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维修。供热与供冷系统在2个采暖期、供冷期内出现问题,同样要负责。电气管线等工程在2年内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要处理。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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