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谁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案的原告?

我最近跟政府部门起了点纠纷,听说可以打行政诉讼,可我不太清楚在这行政诉讼里,到底谁才有资格当原告。是只要和政府部门有矛盾的人都能当,还是有啥特殊要求呢?我就想搞明白我自己符不符合当原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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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原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或者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利影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这时这个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该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比如说,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一家公司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这家公司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它如果不服这个处罚,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就更广一些。它包括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行政行为的结果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的人。比如,行政机关批准了某开发商在一块土地上建设高楼,而附近的居民认为高楼建设会影响他们的采光权、通风权等合法权益,那么这些居民虽然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但因为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延续性的维护。例如,一位公民因对环保部门的某项决定不服,在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幸去世,那么他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继续进行诉讼。 该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比如,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兼并,兼并前该企业对某行政行为不服但还未起诉,那么兼并后的企业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判断谁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关键在于是否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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