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恐怖法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可以由谁决定?
我想了解下,在遇到恐怖相关情况,按照反恐怖法规定要进入紧急状态时,到底是由谁来做出这个决定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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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有着明确的划分。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国务院决定。 所以,当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会依据紧急状态影响的范围,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来决定。这样的法律规定确保了在面临恐怖主义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序、高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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