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我遇到了一些涉及司法鉴定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或者机构有资格去委托司法鉴定。而且,假如已经做了一次鉴定,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形下还能申请补充鉴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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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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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是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下面我们分别来探讨谁能委托司法鉴定以及何种情况可补充鉴定。 首先,关于谁能委托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里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可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 其次,来看何种情况可补充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是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也就是说,在最初委托鉴定时,有些相关的鉴定内容没有包含进去,这时候就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来完善。二是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新的鉴定材料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可以通过补充鉴定来进一步明确。三是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总之,无论是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还是补充鉴定的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正确运用司法鉴定这一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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