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我和伴侣结婚后,才发现这段婚姻可能是无效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谁有资格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是只有我和伴侣能提,还是其他人也可以?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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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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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首先是婚姻当事人,也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他们作为婚姻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当发现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时,自然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与自己结婚时还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重婚情形),那么该方就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其次是利害关系人。不同的无效婚姻情形,对应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有所不同。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则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因为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的基本制度,也可能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近亲属和基层组织有权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 对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这两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这是因为这两种情形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家庭伦理和基本权益保障,近亲属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更了解情况,也更关心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赋予他们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权利。 当利害关系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总之,婚姻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以维护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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