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谁担任?

我是一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想了解下在破产程序里,债权人会议主席到底由谁来担任呢?我不清楚这里面的规定,也不知道是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个主席人选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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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织,它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这意味着,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是由债权人自行选举产生,也不是由破产管理人指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会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进行挑选。所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指那些对破产企业享有合法债权,并且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可受偿性的债权人。例如,在普通破产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没有争议,就拥有表决权。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意义在于,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可以保证主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能够更好地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主要包括主持债权人会议,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护会议秩序等。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小,一般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可能更有动力和能力来履行主席职责;债权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包括对破产程序的了解程度、财务管理能力等;以及债权人的信誉和品德等因素。 总之,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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