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委托?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情,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由谁来进行委托。是被害人自己,还是其家属,又或者有其他规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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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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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害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被害人就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比如,未成年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其父母就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是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也就是说,当被害人死亡后,他的这些近亲属就可以代表他来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相关人员进行诉讼。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主体要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包括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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