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安置由谁说了算?
我家房子要拆迁了,现在对于是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有不同的意见。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个补偿方式和安置最终是由谁来决定呢?是政府、开发商,还是我们被拆迁户也有话语权?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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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中,货币补偿和安置由谁说了算,这是很多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经济补偿;安置则是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居住场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明确赋予了被拆迁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有权决定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房屋安置。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征收方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征收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个过程保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比如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 此外,征收方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进一步体现了双方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平等协商地位。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和安置方式上有自主选择权,但征收方也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最终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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