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拘留由谁行使?

我想知道在实际生活里,要是有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需要被行政拘留,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做出这个决定并执行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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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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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且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但目前实践中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行政拘留权。 也就是说,在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主要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行政拘留。这是因为行政拘留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所以法律将这项权力赋予了特定的、具有专业执法能力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能力的公安机关,以确保行政拘留的依法、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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