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监督权属于谁?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到底哪个机构或者主体拥有宪法的监督权呢?我不太清楚这个问题,想搞明白这背后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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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权是指特定的机关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它对于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权威至关重要。 在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拥有广泛的职权,其中监督宪法实施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审查和批准国家重大事项等方式,确保宪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宪法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解释宪法,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进行说明,保障宪法的准确实施;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种将宪法监督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能够保证宪法的实施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一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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