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监督权由谁行使?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宪法的监督权到底归谁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感觉宪法这么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应该有明确的归属,我很想知道具体是哪个机构或者主体来行使这项权力,这对我理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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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监督权是指特定机关或者主体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存在,能够确保宪法的各项规定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监督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主导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同样肩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这一安排使得宪法监督工作能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持续、有效地开展,保证了宪法监督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此外,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虽然人民群众本身并不直接行使宪法监督权,但他们可以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对宪法实施的一种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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