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 我确定自己属于无过错方,对方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能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大概怎么算呀?是有固定标准,还是要综合很多因素呢?很想提前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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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数额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和准则。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该物质损失 。
而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一般来说,赔偿数额范围在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之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补偿性质的,目的是合理补偿受害者损失,而非让无过错方借此致富或使过错方倾家荡产。
并且,无过错方要成功获得赔偿,必须准备充足证据证实导致损害赔偿的情况确实存在。同时,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若原告不提出,以后可能丧失请求赔偿权利;若过错方为原告,无过错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没提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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